各省特需医疗服务政策 | |||||||
地区 | 文件名称 | 网址 | 文号 | 数据来源 | 发布时间 | 状态 | 内容摘要 |
国家 |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 https://www.nhsa.gov.cn/art/2021/8/31/art_37_5896.html | 医保发〔2021〕41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2021-8-31 | 有效 | 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立医疗机构确定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试行期1至2年)的价格,并报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定价要遵守政府制定的价格规则,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定价增加的医疗服务费用占用价格调整总量。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新增项目试行期满后,按通用型或复杂型项目进行管理 |
北京市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 | https://wjw.beijing.gov.cn/zwgk_20040/ylws/202104/t20210412_2351800.html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1-4-12 | 有效 |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其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登记床位总数的10%;除特需夜门诊和特需节假日门诊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医师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量不超过医疗机构出诊单元总量的10%。 医疗机构内设的国际医疗部在完成政府委托的涉外医疗服务任务外,为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特需医疗服务,服务总量包含在全院10%控制范围内。 一级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以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功能,原则上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增加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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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 |||||||
河北省 | |||||||
山西省 |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 https://www.sxjz.gov.cn/zwgk/bmxxgk/ylbzj/fdzdnrgkylbzj/zcwjylbzj/bbmwjylbzj/content_150101 | 晋医保发〔2019〕26号 |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 2019-4-2 | 无法确定,原网址失效 | 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医疗保障局批准公布。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二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属于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属于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山西省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中的项目规范设置项目。 |
内蒙古自治区 | https://ylbzj.nmg.gov.cn/zwgk/zfxxgk/zc/fzswj/202310/t20231030_2401353.html |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2020-3-9 | 已废止 | 一、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为满足不同层次人群对医疗服务的特殊需求,可以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并结合自治区医疗服务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三、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务项目在自治区公布实施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之内。 (二)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其中,10%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内容: 1.特需医疗服务收入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收入的10%; 2.具有二级教授资格的医师在保证完成规定的医疗、科研、教学等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特需门诊服务,特需门诊服务量占服务本科室门诊量的比例不得超过10%; 3.特需病房床位数占本科室核定床位数的比例不得超过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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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 关于制定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https://ybj.ln.gov.cn/ybj/zwgk/ylfwxmjg/AC5667580C554FDA820FFD5C7B5147B0/index.shtml | 辽医保发〔2019〕28号 |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 2019-12-30 | 有效 | 1、各市、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不得影响基本医疗服务的供给和服务质量,特需医疗服务数量和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医疗机构全部医疗服务的10%。 2、特需医疗服务应在基本医疗服务区域外开设独立区域进行,以明显标识加以区别,原则上限于三级医院开展。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报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批复;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对市级及市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进行批复,同时抄送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3、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公立医疗机构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和调整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报备具体执行价格,价格变动时重新报备。 |
吉林省 | 关于明确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https://xxgk.jl.gov.cn/zsjg/fgw/xxgkmlqy/201906/t20190606_5910377.html | 吉医保联〔2019〕8号 |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 2019-6-6 | 有效 | 公立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同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公立医疗机构所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的规定,受理审批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内容及范围,其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制定 |
黑龙江省 | |||||||
山东省 | 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 http://ybj.shandong.gov.cn/art/2020/10/9/art_310912_9852072.html | 鲁医保发〔2020〕62号 |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 2020-10-9 | 有效 | 逐步放开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江苏省 | 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https://ybj.jiangsu.gov.cn/art/2015/10/23/art_74038_8295555.html | 苏价医〔2015〕283号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2015-10-23 | 未注明 | 1、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根据市场竞争变化和公立医院改革进展情况动态调整,控制并逐步减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2、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的统一规范,在现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外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包括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均须按规定程序申报,由省统一立项公布后执行。 |
上海市 | 进一步规范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 | 沪卫规财(2012)22 号 | 2012 | 无法确定,原网址失效 | 1、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经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经批准开设的特需病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住院床位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特需病房床位数一般不超过医院核定床位数的10%,住院床位费可按套间、单人间和双人间分档计价;经批准开设的特需门诊(特诊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门诊诊查费,特需门诊诊查费价格项目可按国家和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授予不同职称和称号医务人员分档计价 2、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按成本加适当盈 余同时兼顾市场供求情况的定价原则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上述 4 项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其他医疗服务项目 仍按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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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 http://ybj.zj.gov.cn/art/2019/11/5/art_1229113757_564094.html | 浙价医〔2015〕137号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15-6-12 | 有效 | 1、取消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核和备案规定。 2、医疗机构要增加价格透明度。自主定价服务项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需方自愿选择。价格等信息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安徽省 |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 https://ybj.ah.gov.cn/public/7071/149260181.html |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 2024-3-14 | 有效 | 一、允许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医院暂定为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公立医疗机构”)和市县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或妇女儿童专科医院 二、公立医疗机构应划定的独立物理区域(独立楼栋或者独立楼层)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实行独立管理,明显标识(心理治疗场所除外),不得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混用。 提供门诊特需医疗服务的,按每项目每医师计,特需门诊服务时间不得超过其门诊服务总时间的三分之一。 提供住院特需医疗服务的,特需病房按套间、单人间配置,特殊情况下可配置双人间。 省卫健委根据群众对卫生服务需求及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对特需医疗服务提出立项建议,省医保局做好项目管理和价格备案指导。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需在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内选择形成,明确拓展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实行动态管理;现行目录内没有的,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程序申报立项。我省原价格放开项目纳入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管理,不受独立物理区域限制,可在基本医疗服务区域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一律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特需医疗服务立项,应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中,属于“一般医疗服务”的价格项目,如诊察、床位、会诊等; 2.属于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价格项目; 3.原则上属于非疾病治疗类的价格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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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 |||||||
福建省 |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https://ybj.fujian.gov.cn/zfxxgkzl/fdzdgknr/zcwj/201910/t20191008_5040240.htm | 闽医保办〔2018〕46号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 2018-7-13 | 有效 |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擅自扩大服务范围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等不规范行为 |
福建省 |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 | https://ybj.fujian.gov.cn/zfxxgkzl/zc/xzgfxwj/xxyxgfxwjdyp/202307/t20230718_6208924.htm | 闽医保办〔2016〕30号 |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2016-12-23 | 有效 | 1、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其中,特需病房床位比例不得超过开放床位数的10%。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2、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及放开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由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办公室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公布,并根据市场竞争变化和公立医院改革进展情况动态调整 |
河南省 | |||||||
湖北省 | |||||||
湖南省 | 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 https://ybj.hunan.gov.cn/ybj/first113541/firstF/f2113606/202102/t20210205_14404758.html | 湘医保发〔2021〕3号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 2021-2-5 | 有效 | 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具有一定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为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等不同层次需求、改善就医体验,以及新技术应用而开展并由患者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 我省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范围仅限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省医疗保障局根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进行评估并公布。 申报。按照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规范,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直接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市(州)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州)医疗保障局对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后汇总,于每年6月和12月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
广东省 |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 https://hsa.gd.gov.cn/zwgk/zcfg/ylbz/content/post_4324699.html |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 2023-12-29 | 有效 | 一、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备案管理、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 特需服务项目在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内选择形成,并明确拓展的特需医疗服务内容,不得以特需服务项目的形式变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列入特需服务项目应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我省现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中属于“一般医疗服务”的项目; 2.属于市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的项目; 3.以非疾病治疗为目的的项目; 4.现行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占比未达60%的项目。 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特需医疗服务要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开展,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含特需服务项目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下同)的合计数量和合计费用所占比例分别不超过本医疗机构(不含跨地级市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院或院区)上年度已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数量和医疗收入的10%。个性化需求较为集中的口腔、眼科、整形、妇产等专科医院以及广东省内与港澳(台)共建医院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合计数量和合计费用占比超过10%的,各地可把握节奏,原则上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逐步落实相关控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在上年度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情况下,本年度不增加特需服务项目和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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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我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第二批)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 https://wsjkw.gxzf.gov.cn/xxgk_49493/fdzdgk/czxx/cwgl_49590/cwzd/t5710776.shtml | 桂价医〔2017〕59号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17-9-14 | 有效 | 1、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设专门诊疗区域并在满足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进行,且要严格控制服务规模。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2、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3、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特需医疗服务,已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暂按现行医保支付政策规定执行;未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今后也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告知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建立和完善患者书面申请(协议)制度,不得强制服务。同时要严格落实费用清单制度、价格公示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 桂价医〔2016〕116号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17-1-25 | 无法确定,原网址失效 | 1、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设专门诊疗区域并在满足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进行,且要严格控制服务规模。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2、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3、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特需医疗服务,已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暂按现行医保支付政策规定执行;未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今后也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告知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建立和完善患者书面申请(协议)制度,不得强制服务。同时要严格落实费用清单制度、价格公示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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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特需服务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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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https://ybj.hainan.gov.cn/xxgk/tzgg/202408/t20240801_3708124.html |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 2024-8-1 | 有效 | 1、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我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为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需求,可以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2、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含其分院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 3、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施清单式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在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内,制定并按附件的格式公开本医疗机构特需服务项目清单 4、特需服务项目在我省现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内选择形成,应涵盖并可拓展项目的服务内容 5、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按市场供求情况的定价原则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6、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备案。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必须分别报省医疗保障部门和省卫生健康部门事前审核备案,市县医疗机构须同时报送市县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委备案。备案价格必须为实价,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动。变更价格须重新事前审核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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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 https://ylbzj.sc.gov.cn/scsybj/nc010105/2022/7/1/9af1b057045044a2a33081518491c448.shtml | 川医保规〔2022〕11号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2022-7-1 | 有效 | 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以及个性化需求较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诚信、公平的原则,依据成本自行确定价格,价格水平应保持相对稳定,提前一周公示相关信息。调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并在公布定(调)价项目及价格15个工作日内,将定(调)价项目成本测算、价格、公示情况及执行时间等报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定(调)价要遵守政府制定的价格规则,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定(调)价增加的医疗服务费用占用价格调整总量。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
重庆市 | |||||||
贵州省 |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https://fgw.guizhou.gov.cn/zwgk/xxgkml/zcfg/zcwj/201707/t20170726_62138066.html | 黔发改收费〔2017〕597 号 |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017-5-3 | 有效 | 1、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范围应为省、市(州)两级直接管辖的三级医院;二级标准的市(州)级妇幼保健院或妇女儿童专科医院可开展特需病房及特需孕产期服务 2、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所占用医疗资源不得超过本机构医疗资源的 10%。其中,特需门诊每日坐诊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符合特需门诊坐诊条件的医务人员的 10%;特需病房床位数不得超过本机构编制床位数的 10%。 |
云南省 | |||||||
西藏自治区 | |||||||
甘肃省 | |||||||
陕西省 |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
青海省 | |||||||
新疆/兵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开我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新发改医价〔2016〕1599号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 2016-10-14 | 无法确定,原网址失效 | 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仅限于医疗专家特需门诊服务和特需病房服务,必须在满足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进行,并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一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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